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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(第一試)、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(第一試)
2024/4/24 10:14:57

一、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。

依據: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:

(一)考試等別:三等考試。

(二)暫定需用名額:160名。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,擇優增減錄取。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,於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函送本部,經考試院核定後,得增列需用名額。

二、考試日期:

(一)第一試筆試:113年8月3日(星期六)。

(二)第二試筆試:113年10月19日(星期六)至10月20日(星期日)。

(三)第三試口試:預定於114年1月11日(星期六)舉行,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。

三、考試地點:

(一)第一試筆試:設臺北、臺中、高雄3考區。

(二)第二試筆試:設臺北、高雄2考區。

(三)第三試口試:設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。

四、報名有關規定事項:

(一)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,應試科目相同者,均採同一試題。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,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,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,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「司法官」、「律師」或「司法官及律師」類科,以及應試考區。第二試報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,再擇定報考「司法官」、「律師(選試科目)」或「司法官及律師(選試科目)」類科,以及應試考區。

(二)報名日期:

1、第一試:自113年4月23日(星期二)起至5月2日(星期四)下午5時止。

2、第二試:自113年9月12日(星期四)起至9月18日(星期三)下午5時止。

(三)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:113年5月3日前繳交報名費並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(郵戳為憑),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及寄件者,報名未完成,不得應考。

(四)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: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。

(五)報名方式:

1、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,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(網址:https://register.moex.gov.tw)報名。登錄報名資料前,請先詳閱應考須知。

2、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,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「免繳報名相關表件」者,無須繳交報名表件、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,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,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。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,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。

3、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,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「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」者,請下載列印報名表件,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,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,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。

4、第二試報名規定,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「應考人專區/考試資訊/考試期日計畫表/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(第二試)/考試舉行相關事宜」網頁查詢。

五、113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,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,其畢業(學位)證書影本延長繳驗期限至113年8月9日前(含當日,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;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,即113年8月2日之前)。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,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,不得應考;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。

六、應考資格、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:

(一)依照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」、「口試規則」及「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」規定辦理。

(二)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,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,並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,且軍職專長性質對照公務人員職系為「司法行政」職系者,亦得報考。

七、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:本考試體格檢查依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」之規定辦理。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,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。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,不得應第三試。

八、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,均附發法律條文,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。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。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。

九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,相關維護措施均依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」辦理。

十、本考試應考人,具有身心障礙、原住民族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,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,其餘均不予優待。

十一、本考試之應考資格、應試科目、試題題型、成績計算、錄取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,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。

 

 

二、舉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。

依據: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考試等別:高等考試。

二、考試日期:

(一)第一試筆試:113年8月3日(星期六)。

(二)第二試筆試:113年10月19日(星期六)至10月20日(星期日)。

三、考試地點:

(一)第一試筆試:設臺北、臺中、高雄3考區。

(二)第二試筆試:設臺北、高雄2考區。

四、報名有關規定事項:

(一)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分別與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,應試科目相同者,均採同一試題。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,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,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,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「司法官」、「律師」或「司法官及律師」類科,以及應試考區。第二試報名則須經第一試報名之考試類科錄取,再擇定報考「司法官」、「律師(選試科目)」或「司法官及律師(選試科目)」類科,以及應試考區。

(二)報名日期:

1、第一試:自113年4月23日(星期二)起至5月2日(星期四)下午5時止。

2、第二試:自113年9月12日(星期四)起至9月18日(星期三)下午5時止。

(三)第一試報名收件截止日期:113年5月3日前繳交報名費並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(郵戳為憑),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及寄件者,報名未完成,不得應考。

(四)第一試報名郵寄地點: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。

(五)報名方式:

1、本考試第一試一律採網路報名,應考人請登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(網址:https://register.moex.gov.tw)報名。登錄報名資料前,請先詳閱應考須知。

2、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,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「免繳報名相關表件」者,無須繳交報名表件、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,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,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。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,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。

3、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,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「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」者,請下載列印報名表件,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,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,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。

4、第二試報名規定,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「應考人專區/考試資訊/考試期日計畫表/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(第二試)/考試舉行相關事宜」網頁查詢。

(六)申請本考試第一試免試之應考人,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,本次考試將不予律師考試第一試免試。另前已申請並准予律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者,請逕於113年9月12日至9月18日上網報名本考試第二試,無須再次提出申請。

五、113年應屆畢業應考人得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,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,其畢業(學位)證書影本延長繳驗期限至113年8月9日前(含當日,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;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,即113年8月2日之前)。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,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,不得應考;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。

六、本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(「智慧財產法」、「勞動社會法」、「財稅法」、「海商法與海洋法」),請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。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,均附發法律條文,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。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。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。

七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,相關維護措施均依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」辦理。

八、本考試之應考資格、應試科目、試題題型、成績計算、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,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。


相關連結::
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exam/wFrmExamDetail.aspx?c=113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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